因我机构无法收回袁同新(产权人:王美霞)的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2015-6670),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公告单位:濮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