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不动产登记公告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提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南乐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8窗口
联系方式:0393-6200615

序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坐落

不动产权证号

继承人

1

代守民、赵瑞芬

继承

吉祥花园7号楼2单元4层东户


代守民

 

2024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