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丰县自然资源局
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服务回访制度
为进一步提清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及时了解中心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供服务的真实情况和满意程度,发挥服务对象对中心工作的监督作用,建设“主动、快捷、优质”的不动产登记服务窗口,提升全县不动产登记服务效能,特制定本制度。
一、回访对象
回访对象包括到中心窗口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事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单位)。
二、回访内容
(一)国家和地方关于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执行情况。
(二)不动产登记服务事项、流程及办结时限情况。
(三)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受理不动产登记事项实行一次性告知、一站式受理及网上公布办结情况。
(四)评价中心工作人员在服务过程中的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办事效率、耐心解答质疑及廉洁自律情况。
(五)回访服务对象对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回访方式
回访采取现场回访、座谈回访、上门回访等形式进行,并做好记录。上门回访每年至少回访1次,其他形式回访每季度至少3次。
四、回访要求
(一)回访工作在受理的后一天或后一个月内进行,回访前要确定回访项目、回访服务对象,并将具体要求通知回访的服务对象。
(二)回访过程中,认真做好服务对象反映情况的笔录工作,对反映的问题,要真实详细记录。
五、回访结果
回访结果及时公布。回访情况作为中心岗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等次、评先表彰的重要依据。
六、回访资料管理
加强对回访资料的管理,凡被回访过的服务对象都要建立相应档案,将服务对象反映的意见、建议、要求及时登记、归档。
清丰县自然资源局
2020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