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服务效能和办事效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便民原则,强化工作人员的为民服务意识,塑造廉洁、务实、高效的不动产登记服务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一、对于服务对象申请办理的事项,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承办人应依据办事明白卡内容,一次性告知相应的不动产登记事项须提交的材料。
二、受理申请时,对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审查材料时,发现材料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在规定期限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提供规范化文本。
四、现场验收时,当场出具书面意见。现场情况与书面申请不符或未达到法定标准的,在书面意见中一次性告知需要整改的全部内容。
五、对申请人提交的业务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场向申请人出具书面不予受理告知书;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场出具受理回执。
六、违反一次性告知制度的,中心将按照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2017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