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卢金明(义务人:李瑞德)的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2014-7555),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声明人:卢金明
公告单位:濮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