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春生因保管不善,将位于濮阳县常青小区006幢4单元09号房 ,建筑面积:53平方米,房产证证号:B03-10-04201号不动产证丢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证书作废。有异议者,自声明之日起15个工作日之内,以书面形式向濮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将按规定为其补发证书。
特此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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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