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樊如华的国有土地证书(国有土地证书号为:2012-00112),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备注:住宅用地,出让用途,面积27.96,年限:2080.8.3。
公告单位:濮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