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至各辖区不动产登记服务分中心。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联系电话:城区分中心61882338;柳市分中心57123810;虹桥分中心61366874;大荆分中心57123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