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提升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优质、高效服务群众和企业,制定本制度。
一、 回访对象
回访对象是不动产登记申请自然人和企业。
二、回访原则
回访应遵循及时、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回访与服务、回访与整改、回访与规范相结合。
三、回访方式
回访采取不定期抽查和重点问题专项调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以问卷调查、电话回访、上门访谈、集中座谈等形式,调查办证群众、企业对不动产登记案件的反馈,广泛、认真听取群众和企业对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回访范围
1、群众、企业投诉举报的案件;
2、上级交办查处的案件;
3、本中心工作自查发现需要回访的案件。
五、回访内容
1、工作人员在办事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纪现象;
2、违法违规行为的整改情况;
3、征求对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意见;
4、宣传不动产管理法律法规,扩大不动产相关法律法规社会知晓度。
六、回访处理
回访工作人员应按照办案程序和办案纪律的要求,认真填写跟踪回访记录,提交中心领导班子研究后,建立工作台账限期整改。对案件回访中发现的问题,应组织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认为案件存在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显失公正等情形的,应当对案件进行撤销或者纠正。责任人同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纪律规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党纪或刑事责任。
七、保密要求
回访资料实行专人负责保管,并适时修改调查问卷内容。对反映问题的受访群众严格保密,严禁打击报复。
八、本制度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
2018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