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便民利民改革,优化不动产登记服务环境和营商环境,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本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容缺受理”是指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但次要条件或手续欠缺的不动产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抵押登记、注销登记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先予受理审查,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补正的材料、时限和超期处理方法。
第三条 容缺受理以申请人自愿申请为原则,申请人不提出申请并作出承诺的,本中心不得进行容缺受理。
第四条 可以容缺受理的材料主要包括:
(一)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法人授权委托书等;
(二)登记申请书填写不规范、错误或暂不能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情形;
(三)法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过期;
(四)其他可以容缺受理的材料。
第五条 申请人承诺补正容缺受理材料的时限不得超过本中心办理登记业务的承诺时限。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容缺受理的,应当提交申请容缺受理承诺书。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提供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
(二)已经知晓本中心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四)在承诺期限内补正容缺受理材料;
(五)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本中心工作人员应当受理;对可容缺受理的材料,本中心工作人员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材料名称、补正形式、时限及超期补正的处理方式,并开通“绿色通道”,先予受理。
第八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微信、电子邮件、手机拍照发送、邮政快递等方式补正容缺受理材料,补正时间以容缺受理材料送达本中心的时间为准。
第九条 本中心应当按照不动产登记事项运行流程办理容缺受理服务事项,待补齐补正的材料收到后,立即颁发或邮寄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
第十条 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补正容缺受理材料,本中心已经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及时将决定文件或相关证照送达申请人;本中心尚未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将相关批文或证照送达申请人。
第十一条 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不能补正容缺受理材料的,容缺受理服务事项应当终止办理,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申请人因容缺受理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9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