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广喜、秦志英因保管不善,将11-000044号房屋所有权证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声明人:刘广喜、秦志英
公告单位:濮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