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声明
杨恒业、李云秀因保管不善,将31-015059号房屋所有权证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声明人:杨恒业
公告单位:濮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