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鹏、杨红林因保管不善,将2009-13110号不动产权证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声明人:李鹏      

         公告单位:濮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