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永杰因保管不善,将清国用(2006)字第40号土地使用权证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声明人:张永杰
公告单位:濮阳市不动产交易登记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