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不动产权证书作废(灭失)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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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书作废(灭失)声明
依据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豫0902执恢139号,将被执行人刘明扬名下房产(证号:2012-15325)房屋过户至买受人徐秋兰名下,原房屋所有权证(证号:2012-15325)予以作废。
公告单位:濮阳市不动产交易登记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