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人:刘超,身份证号:410922199309150010。因保管不善,将不动产权证(豫(2018)清丰县不动产权第0000015号)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原登记证书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