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新萍因保管不善,将位于濮阳金水苑3#1-305号房,建筑面积:68.54平方米10-40-1349号房产证丢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证书作废。有异议者,自声明之日起15个工作日之内,以书面形式向濮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将按规定为其补发证书。

特此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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