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不动产登记公告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15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提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南乐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8窗口
联系方式:0393-6200615
序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坐落 | 不动产权证号 | 继承人 |
1 | 郭翠峰
| 继承 | 南乐县阳光花园北区11号楼2单元101号 | 郭翠峰 | |
2 | 郭翠峰 | 继承 | 南乐县阳光花园北区10号楼1单元202号 | 郭翠峰 |
2025年0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