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作废(灭失)声明
依据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豫0902执3587号,将被执行人窦明川名下房产(证号:2015-19279)房屋过户至申请人付欢欢名下,原房屋所有权证(证号:2015-19279)予以作废。
公告单位:濮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