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丰县自然资源局
不动产登记和不动产测绘工作投诉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改进工作作风,畅通不动产登记和不动产测绘工作投诉渠道,确保不动产登记和不动产测绘工作合法、规范、廉洁、高效,现就建立健全不动产登记和不动产测绘工作投诉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投诉方法
办事者办理不动产登记事项时,对工作人员办理有异议或服务态度不好、不动产登记测绘工作有意见等,均可投诉。办事者投诉可采用电话或网上形式,也可向所办理业务科室的负责人或上级领导当面投诉。
二、投诉受理方式
在线投诉及电话投诉受理科室:清丰县自然资源不动产登记中心。
投诉电话:0393-7718990
投诉邮箱:qfbdcj@163.com
现场投诉:县企业服务中心8028办公室或清丰县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分管领导处。
三、投诉管理
现场投诉的,原则上由登记中心主任(或分管领导)接待并受理,对投诉者的接待要礼貌、热情、诚恳,认真做好各类投诉的书面记录;电话由登记中心的线上咨询投诉专岗工作人员做好书面记录,并在1个工作小时以内将书面投诉记录转交登记中心主任。经办科室要认真分析投诉材料和内容,经认真核查投诉反映内容,区别不同情况,认真负责做好处理,及时向投诉人做好答复或解释,并将投诉内容、核查情况、处理情况及当事人对处理结果的满意情况等,以书面形式定期报告给登记中心主任和分管领导进行归档保存。
四、投诉处理
对工作人员的现场投诉,应立即进行查处,尽可能当场作出答复。对电话投诉或现场投诉中情况较为复杂的投诉事项,投诉受理人与登记中心主任之间要密切配合,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作出答复或解释,并在处理完成后二个工作日内将整个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给登记中心主任和分管领导。
投诉处理办法:电话投诉以电话答复反馈为主,,现场投诉视情进行口头答复或是书面答复;如有必要的,也可以上门进行答复或反馈。在规定时限内不能处理完毕的,由相关处理人员向中心主任和分管领导提交情况说明,并由中心主任参与后续的投诉处理工作,协同负责此项投诉的追踪处理,直至处理完毕。
清丰县自然资源局
2020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