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不动产登记公告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提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台前县行政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
联系方式:0393-8507795

序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坐落

不动产权证号

继承人

1

王凤贺

继承

台前县建润府18-1-801

豫(2021)台前县不动产证明第0003007号

王俊水、李秋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