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不动产登记公告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提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台前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不动产登记窗口
联系方式:0393-8507795
序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坐落 | 不动产权证号 | 继承人 |
1 | 王凤贺 | 继承 | 台前县建润府18-1-801 | 豫(2021)台前县不动产证明第0003007号 | 王俊水、李秋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