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开发支行(产权人:闫华)的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2016-535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公告单位:濮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