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王九梅继承李兰书与王九梅共同共有位于农工商总公司家属院(033-000073栋房产一套(权证号:濮房权证市字第2001-11709号),请在15个工作日内(20200122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向我登记中心提出异议,逾期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我中心将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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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单位:濮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