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方式:现场办理
办理地点:清丰县人和大道与人民路交叉口东北角行政服务中心北楼东大厅
办理时间:夏8:00-12:00,15:00-18:30,冬9:00—12:00,13:00—17:00,节假日及周末休息
一、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与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合并办理
(一)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不动产提供);
2.身份证明材料:(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比对原件);
3.登记原因证明材料:(1)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2)主债权合同(原件);(3)抵押合同(原件)(主债权合同中含有抵押条款的可不提交)。
(二)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登簿(内部流程)→领取不动产登记证明
(三)办理窗口
清丰县行政服务中心不动产综合受理窗口
(四)办理时限
受理完成后1小时办结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二、预购商品房转现房后的新建商品房转移登记与抵押权登记合并办理
(一)申请材料
1.清丰县房屋交易、税收、不动产登记申请表(不动产提供);
2.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3.登记原因证明材料: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4.税费缴纳凭证(原件);
5.预告抵押证明。
(二)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登簿、收费(内部流程)→领取不动产登记证书、证明
(三)办理窗口
清丰县行政服务中心不动产综合受理窗口
(四)办理时限
受理完成后0.5天内办结。
(五)收费标准
转移登记: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件;
抵押登记: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件。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和在建建(构)筑物抵押权转建(构)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合并办理
(一)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不动产提供);
2.身份证明材料:(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登记原因证明材料:(1)土地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2)房屋符合规划的材料;(3)房屋竣工验收材料;(4)权属来源材料:在建建筑物抵押权不动产登记证明及抵押房屋清册
(二)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登簿、收费(内部流程)→领取不动产登记证书、证明
(三)办理窗口
清丰县行政服务中心不动产综合受理窗口
(四)办理时限
受理完成后0.5天内办结
(五)收费标准
转移登记: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件;
抵押登记: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件。
四、不动产转移登记与抵押登记合并办理
(一)申请材料
1.清丰县房屋交易、税收、不动产登记申请表(不动产提供);
2.身份证明材料:(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3.登记原因证明材料:(1)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2)存量房买卖合同(原件);(3)主债权合同(原件);(4)抵押合同(原件)(主债权合同中含有抵押条款的可不提交)。
4.税费缴纳凭证(原件)。
(二)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登簿、收费(内部流程)→领取不动产登记证书、证明
(三)办理窗口
清丰县行政服务中心不动产综合受理窗口
(四)办理时限
受理完成后0.5天内办结
(五)收费标准
转移登记: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件;
抵押登记: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