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振红本人保管不善,将位于濮阳县柳屯镇大没岸十矿区常青小区0141单元08号房 ’濮县房B03-10-04332号房产证丢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证书作废。有异议者,自声明之日起15个工作日之内,以书面形式向濮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将按规定为其补发证书。

特此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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