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声明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因保管不善,将20200016595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声明人: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公告单位:濮阳市不动产交易登记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