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新民因保管不善,将位于:濮阳县县城区 濮县国用(1998)第1270号 土地证丢失,面积:236.10平方米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证书作废。有异议者,自声明之日起15个工作日之内,以书面形式向濮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将按规定为其补发证书。

特此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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