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元科因本人保管不善,将位于濮阳县三龙公司06幢2单元07号房,房产证:10-41-1417号证丢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证书作废。有异议者,自声明之日起15个工作日之内,以书面形式向濮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将按规定为其补发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