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精神卫生中心(濮阳市第六人民医院)因保管不善,将(2013)008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国有土地使用证证书作废。

声明人:濮阳市精神卫生中心(濮阳市第六人民医院)    

                   公告单位:濮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