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作废公告
台前县人民法院根据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向我中心申请转移登记,因原产权证台国用(2013)第053号,河房权证台私字第20130266号无法收回,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