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丰县六塔乡人民政府

权利人:清丰县六塔乡人民政府。因保管不善,将位于清丰县六塔乡清六路北宗地国有土地使用证(清国用(1995)211号)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申请补发,经研究,同意补发。单位或个人如有异议请在15个工作日内联系清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逾期无异议,我们将予以补发新证。

  特此公告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清丰县企业服务中心北8楼不动产登记中心

      联系方式:0393-7219007